2005年11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老农想建小屋就地取材盗伐
  上虞市章镇镇新市村老农金某为发展家庭经济,多次盗伐村集体林木,被上虞市林业公安部门查获。11月2日,金某被上虞市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起诉法院。
  57岁的金某的儿子媳妇都在外地工作,老伴也在城里当保姆,独自一人守家。为发展家庭经济,他养鸡、养猪又养鱼,生活得十分充实。他想,要是在猪棚和鱼塘边搭建一间小屋,晚上就可住在小屋,这样既能防盗又能加强对牲畜的管理。可造房需要木材,他想,自己地上的树木尚小,而村集体山上80亩树木早已成材,其中由本村村民王某承包的30亩树木也长大了,而王某很少上山,与自己不住同一自然村,山上白天无人管理。于是他于今年3月14日至20日,每天上、下午各上山一次,用手持式钢锯盗伐树木。他将树锯成4米一段,分多次背下山剥皮后放在自家房前屋后,准备造房用。被盗的树木有衫树、松树、榧树等。终于,王某发现树木被盗,还在金某家发现了被盗树木,这些树的直径大小、品种与自己山上失窃的一致。王某报警后,经上虞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上山调查后确认,金某盗伐村集体山上和王某承包山上的木材已达立木蓄积3.4778立方米,构成盗伐林木罪。(马椿寿陈辛江)